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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问答】交税人出售免税农产品时应当开具什么品种的发票?

作者:开云kaiyun登录网页 发布时间:2024-08-15 20:13:53
  

  (一)向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向小规模交税人购进农产品,应获得对方开具的出售发票,其间向省内小规模交税人购进农产品,应获得《湖北省农产品出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出售发票);

  交税人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后,没有处理请求确认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怎么处理?

  答:一、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则:“交税人未在规则期限内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则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造并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交税人契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告诉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确认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表》,经确认机关赞同后不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确认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赞同结束,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造、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管理方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告诉》(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则:“确认方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则主管税务机关制造的《税务事项告诉书》中需清晰奉告:其年应税出售额已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应在收到《税务事项告诉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确认表》或《不确认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则,按出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税人在《税务事项告诉书》规则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交税人资历确认表》或许《不确认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则,按出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交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方可中止履行。”

  答: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1〕115号)规则:“二、对废物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废物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燃烧、归纳处理和收回使用等方式,对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事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发生的污泥进行安稳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事务。……九、请求享用本告诉规则的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方针的交税人,还应契合以下条件:(一)交税人出产、使用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令规则的批阅部分赞同赞同。(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交税人未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令和法规遭到刑事处分或许县级以上环保部分相应的行政处分。(四)请求享用本告诉规则的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资质确认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质量检验,并已获得该组织出具的契合产品品质衡量原则要求及本文件规则的出产的根本工艺要求的检测陈述。……十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金钱规则的方针自2011年8月1日起履行。交税人出售(供给)本告诉规则的免税产品(劳务),假如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请求处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概依照规则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用资源归纳使用增值税优惠方针的交税人履行污染物排放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3〕23号)规则:“一、交税人享用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方针的,其污染物排放一定要到达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规范。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规范,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分依据交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认的应予履行的国家或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到达污染物排放规范,是指契合污染物排放规范规则的悉数项目。二、交税人在处理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一起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分确认的该交税人应予履行的污染物排放规范,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分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交税人的污染物排放契合上述规范的证明资料。已展开环保核对的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分发布的契合环保法令和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资料。……五、本告诉自2013年4月1日起履行。

  交税人初度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专用设备的费用现已全额抵减增值税应交税额,其进项税额还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和技能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15号)规则:“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付出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交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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